电动车火灾致15死!涉事物业停牌
股市策略师
2024-06-20 0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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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雨花台区明尚西苑火灾事故持续引发关注。前天(2月27日),南都记者查询获悉,涉事小区背后的物业管理公司——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33440,简称“新鸿运”)已停牌。南都此前报道,此次事故发生前,涉事小区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不止一次被居民投诉和媒体曝光过。

涉事物业公司已停牌

2月26日,江海证券发布《关于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23日凌晨,新鸿运目前提供物业服务的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6栋因电动车起火引发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江海证券发布《关于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江海证券表示,新鸿运目前正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作,因该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公司存在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该事故调查结果以相关政府部门最终公布结果为准。如公司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可能会对未来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日,新鸿运宣布自当日起停牌。

新鸿运官网显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南京市的大型物业服务公司,服务物业类型以政府大楼和公建项目为主。明尚西苑火灾事故发生后,2月25日,新鸿运发布公告称,目前正在配合调查,如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可能会对未来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南都记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到,新鸿运成立于1995年11月28日,其前身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9日改制为股份公司;2015年9月1日挂牌新三板上市。

财报显示,2023年上半年,新鸿运实现营业收入2.55亿元,同比减少5.67%;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91.49万元,同比增加0.10%。

小区业主曾多次投诉

电动车安全隐患

南京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楼火灾已致15人死亡,44人受伤,初步分析为小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

南都此前报道,几年前,就有网友发文向南京有关单位反映涉事小区架空层存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一名网友曾在2020年8月15日发文称,“明尚西苑小区2栋,架空层充电位置不够,没有照明,单元门里很多电动车,还有电动车上电梯充电。多次和街道、物业反映,一直说在想办法,从年头开始到现在没有动静。天热车多,有失火隐患。”该网友同时@了南京多个有关单位。

事发现场。

几年前,南京地方媒体还曾以《电动车侵占居民楼门厅隐患大,物业“望车兴叹”如何破?》为题对明尚西苑小区进行了报道。报道称,媒体实地探访后了解到,市民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物业也很“头疼”。

明尚西苑小区居民柯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几年前,小区就发生过电动自行车起火事故,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022年我们就曾有业主向物业反映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但未得到物业方回应。”

对于涉事小区被投诉存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多次反映却“从年头开始到现在没有动静”的情况,2月25日,该小区所属的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明义社区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确实曾收到过相关投诉,“日常有对物业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我们整顿过了”。

同日,南都记者尝试联系新鸿运方面,一名工作人员在听完记者描述后,挂断了电话。第二次拨通电话时,该工作人员又称,“今天公司不上班,不予回应”。

电动车起火谁担责?

物业该怎么做?

律师这么说

这场发生在小区居民楼里的大火,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事故发生后又由谁来承担损失?架空层停放电动车是否违规?对于普通居民来说,到底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居住安全?

围绕着相关问题,南都·湾财社记者近日采访到长期关注和研究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许怿滨律师,他以南京“2·23”火灾为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解答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问题1

电动车小区内起火,谁来担责?

南京“2·23”火灾类似事故的发生,谁来担责?许律师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具体责任认定需要公安、消防等执法机构查明火灾原因后,再进行追责。而本次事故背后可能涉及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电动车所有权人、物业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对本次的事故负有责任。

首先,在民事责任的权责划分中,需要看具体情况来分析电动车所有人、物业公司之间的过错比例,而在赔偿方面,法院会酌情决定各自的赔偿额度;其次,如果电动车所有权人、物业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在实际判决中,怎么决定责任划分的比例?深圳曾出现这样一宗案例:某小区15楼一住户家中突发火情,消防救援人员到小区后却因消防通道被堵导致救援时间被拖延,最终搜救出4名被困人员,其中3人不幸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缺乏安全用电常识,在火灾发生时未采取合适的避险措施逃离火场;另外,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消防通道的堵塞客观上导致消防车等关键消防器材无法通行使用,影响了救援效果。最终,法院酌定某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问题2

受害者及其家人要如何追责?

通常火灾发生后,消防应急管理部门会按照法律和职责对火灾的起因进行溯源和追责,追查前因后果。

“受害者及其家属应当根据消防应急主管部门及政府的相关事故调查的最终调查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来追责。”许律师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如果本次事故电动车的车主有违法过错、物业公司同样有违法过错的话,应该根据他们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受害者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除此之外,假如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的产品有质量的缺陷,也可能会被追责。但这要取决于本次消防事故的调查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问题3

物业公司应怎样防范事故发生?

南京“2·23”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物业公司的质疑。事故发生在深夜,物业公司对小区架空层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是否执行到位?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关于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许律师向记者表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南都·湾财社记者还留意到,我国在高层小区火灾的预防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第三十五条,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该规定同时对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问题4

小区架空层是否能停电动车?

据通报,经初步分析,南京“2·23”火灾事故是由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而小区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架空层安装充电设备的情况并不罕见,那么高层民用建筑架空层是否允许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事实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电动车的业主应当将电动车存放到电动车停车棚等地点,禁止将电动车停在楼道门等公共部位,禁止将电动车或电动车电瓶等进行上楼充电。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各地对这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例如《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另外,深圳2021年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巡查等要求。

其中平面布置要求中提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外,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问题5

物业服务法定的防火安全义务有哪些?

事故发生令人叹息和遗憾,避免事故发生更是当下业主们共同关心的话题。在日常生活中,除了业主本身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政府主管部门等做好消防检查和防范工作外,作为小区安全第一道防线的物业公司更要遵守有关规范,降低小区安全风险。而以下有关“物业服务法定的的防火安全义务”内容或可成为业主参考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的准则。

1. 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 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3. 与业主、使用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方法和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使用人办理消防档案资料移交以及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查验等承接管理手续。

4.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 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7. 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8.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9.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10. 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1. 应当与业主、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约定装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2. 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

13. 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14.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高层建筑的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15. 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16. 应当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停用登记制度,并将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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